(2017)苏0585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38153142。负责人张广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文燕,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亚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璜时路,组织机构代码74555078-7。法定代表人季丁兴。被执行人: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涂松村,组织机构代码55709340-0。法定代表人朱月明。被执行人:朱月明,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陆莲芬,女,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执行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4663488.19元,并偿付利息640736.87元(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给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20万元。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在最高限额范围内对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63488.19元及计算至2016年8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费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9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625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负担174401元。因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朱月明、陆莲芬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567862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两处房屋(共计约14000平方米)及三处土地(共计约35200㎡),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两处(约9600㎡)及无证厂房(约6500㎡),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月明、陆莲芬共有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209㎡),朱月明名下与案外人朱军共有的办公楼5间(共计约550㎡)。除上述朱月明与案外人朱军共有的办公楼5间外,其他资产均另案处理中。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上述土地、无证厂房及共有商品房均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