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发石强制猥亵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石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发石,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5月12日因强制猥亵妇女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发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芽依法出庭支持���诉,被告人张发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发石在临渭区站北路运通小区门口碰到疑似智障的被害人杨茜,谎称带杨茜去玩,将杨茜骗至其儿子张元波在该小区2号楼4单元3楼西户的租住房,以摸乳房及下身的方式对杨茜实施猥亵。2015年9月7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茜为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中度痴愚)、对被猥亵一事无性防卫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发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张发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发石在临渭区站北路运通小区门口碰到疑似智障的受害人杨茜(1991年12月12日出生),谎称带杨茜去玩,将杨茜骗至其儿子张元波在该小区2号楼4单元3楼西户的租住房内,以摸乳房及下身的方式对杨茜实施猥亵。2015年9月7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茜为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中度痴愚)、对被猥亵一事无性防卫能力。并查明,被告人张发石2017年2月13日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及案件来源证明,2015年5月11日8时,张元波报称站北路西段水利物资站1号楼1单元2楼东户有人闹事。查明2015年3月16日14时许,张发石在其居住小区门口见到疑似智障女杨茜后,谎称带杨茜去玩,被告人张发石将杨茜骗至其子张元波租住房内,对杨茜实施猥亵。被害人杨茜陈述证明,因一个爷爷在运通小区三楼的房间内把其裤子和裤头脱掉了,把其外衣拉链拉开,摸其胸部,用手摸其阴道口两下,把其摸疼了,还摸其嘴、摸其脸。并证明该爷爷儿子是看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5月11日被害人杨茜在站南派出所刑警中队办公室对嫌疑人进行辨认,侦查人员提供的十二张照片中,从中确认9号张发石为嫌疑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杨茜为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中度痴愚);被鉴定人杨茜对于对被猥亵一事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张发石2015年5月11日讯问笔录证明,2015年3月一天中午14时左右,张发石准备回租住房收拾房子,在大门口碰��那个智障女,张发石问其逛去不,智障女说去。张发石领着智障女进了其租住房,进去后张发石把智障女领到东边大房子,智障女坐在床边玩,张发石见房子内再无其他人,就把智障女的裤子连同裤头抹到大腿处,用手在智障女的阴道口摸了两下。张发石看见智障女穿的外套拉链坏了,就帮其安拉链时把其拉链拉开,隔着内衣在智障女的胸部摸了一会,之后让智障女穿好衣服准备离开房间,在离开房间时让智障女不要给谁说。就领着智障女离开了租住房,到运通小区巷口东边诊所拿了一把钳子给智障女修上衣外套拉链,没修好,智障女就走了。本案除上述证据外,还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发石供述、被告人张发石书写悔过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为,被告人张发石违背妇女意志,对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杨茜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发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发石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发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发石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 敏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