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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学龙与宋天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龙,宋天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160号原告:陈学龙,男,生于1967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宋天春,男,生于1994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受理原告陈学龙与被告宋天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学龙在规定七天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收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江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