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李敏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李敏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99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94134D。主要负责人:盛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敏菁,女,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敏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42.36元,减半收取计2171.1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忠楠审 判 员 李维佳人民陪审员 张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