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立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立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3875号原告: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花卉西路29号3幢B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02338M。法定代表人:刘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永,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谷立秀,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群公司)与被告谷立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永、被告谷立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善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谷立秀支付物业服务费2195元、违约金200元,合计23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谷立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其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其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服务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明确住宅的物业服务费为1元/月平方米。被告谷立秀系该小区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1.97平方米。被告谷立秀自2015年10月以来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至2017年3月共欠缴物业服务费2195元。其催收未果,故起诉来院。谷立秀辩称:该期间未缴纳物业费属实,原因系我楼下业主私自搭建采光井影响我正常生活,原告并未协调处理此事。本院认为,原告善群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该小区业主均有约束力,被告谷立秀未按约定足额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善群公司要求被告谷立秀支付物业服务费219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谷立秀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可通过其他途径另案解决。关于原告主张2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实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谷立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195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谷立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史金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