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成都德先物业有限公司与宋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德先物业有限公司,宋青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初616号原告成都德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康诗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海,该公司经理。被告宋青松,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25日,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德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宝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