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彩虹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彩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彩虹,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梦县。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29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彩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鄂09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彩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宣判后,陈彩虹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彩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彩虹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彩虹撤回上诉。湖北省云梦人民法院(2017)鄂09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锦骏审判员 董 威审判员 董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蒋春龙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