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均勇,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沧县冀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永济西路北环桥西。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冯均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均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均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元,由上诉人冯均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刘俊蓉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