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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647号原告:贾某,住甘肃省宕昌县。被告:李某,住甘肃省宕昌县。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贾运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江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