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647号原告:贾某,住甘肃省宕昌县。被告:李某,住甘肃省宕昌县。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贾运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江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