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荣奇、胡相兵、胡相伟、王彦普与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荣奇,胡相兵,胡相伟,王彦普,李俊喜,李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豫0526执824号申请执行人胡荣奇,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相兵,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相伟,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彦普,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俊喜,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义朋,男,1978年04月0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荣奇、胡相兵、胡相伟、王彦普申请执行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荣奇、胡相兵、胡相伟、王彦普与被执行人李俊喜、李义朋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杰审判员 杨森彪审判员 张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