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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司惩2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爽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2235-2号被罚款人:于爽,男,汉族,1993年8月3日生,住诸城市。本院执行的于爽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于爽罚款2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