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会兵与姜春龙、姜金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会兵,姜春龙,姜金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116号原告;方会兵,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方家村村民,住该村260号。被告:姜春龙,男,199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西范村村民,住。被告:姜金干,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西范村村民,住。原告方会兵与被告姜春龙、姜金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会兵,被告姜春龙、姜金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会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901.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24000元,共计25191.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日13时30分许,原告驾驶玉米收割机在牛庄镇西范村新五斗地块为他人收割玉米时,被告姜春龙找原告收割玉米,但并未向原告指明地块的具体位置,只是说隔着不远,当时原告答复如果隔着不远,原告收割完两块地就过去,当原告收割完一块地后,被告姜春龙找到原告,并为原告指明了地块,原告才知道被告的地块比较远,并且与原告现在收割的地块不是一方地,原告遂告诉被告姜春龙不去了。被告姜春龙接着就对原告动手,往原告右脸上打了一拳,我回头就跑,但不确定是谁又往原告腰上踹了一脚。当时在场的有两被告,还有其他三四个不认识的村民,但这几个村民离收割机十来米远,只有两被告紧挨着原告。原告的腰在2003年左右就动过手术,但不影响劳动。原告的腰不知被踹后,当时不是很疼,打算第二天继续干活,但第二天腰疼加重,遂到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收割机为此停止作业5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姜春龙辩称,2016年10月3日,被告姜春龙看到地块上有收割机,就上前去问能不能为被告家收割玉米,原告说不远就去,问被告姜春龙家的地块位置,姜春龙指给原告说拐过去就是隔着很近,原告答应过去。之后,姜春龙就等着原告,等了两个多小时后,原告在扫水箱时,姜春龙又找到原告问什么时间过去,原告说愿意去就去,不愿意去就不去。姜春龙遂与之理论,但只是发生口角,并未与之动手,后姜金干与其他村民就把被告姜春龙劝走了。当时在场的有姜某、孙某、崔玲玲、姜林、姜金美,但他们隔着收割机有六七米远,姜金干隔着也有六七米远,只姜春龙隔着原告最近。原告第二天才到医院就诊,不排除其他因素导致其就诊,姜春龙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被告姜金干辩称,2016年10月3日,姜春龙看到地块上有收割机,就上前去问能不能为被告家收割玉米,原告说不远就去,问姜春龙家的地块位置,姜春龙指给原告说拐过去就是隔着很近,原告答应过去。之后,姜春龙就等着原告,等了两个多小时后,原告在扫水箱时,姜春龙又找到原告问什么时间过去,原告说愿意去就去,不愿意去就不去。姜春龙遂与之理论,但只是发生口角,并未与之动手,后姜金干与其他村民就把被告姜春龙劝走了。当时在场的有姜某、孙某、崔玲玲、姜林、姜金美,但他们隔着收割机有六七米远,姜金干隔着也有六七米远,只姜春龙隔着原告最近。当时系原告与姜春龙发生口角,姜金干在一边并不知情,原告第二天才到医院就诊,不排除其他因素导致其就诊,姜金干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12月2日,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牛庄派出所(以下简称牛庄派出所)盖章并由本案原、被告签字的调解协议中载明:2016年10月3日13时30分许,方会兵驾驶玉米收割机在牛庄镇西范村新五斗的玉米地收割玉米时,与姜金干、姜春龙父子发生纠纷直到打架;方会兵要求姜金干、姜春龙父子赔偿误工费、医药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双方协议不成后均同意通过法院诉讼解决。2.2016年10月4日,原告方会兵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就诊,于10月7日出院,共住院3天,经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多处挫伤,原告为此花费住院费901.23元。在该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中载明:主诉为被人打伤全身多处疼痛一天;××患者于昨日下午全身多处被人打伤,当时伤处疼痛,以头部及腰部为甚,当时未处理,今因疼痛不见缓解来我院就诊,门诊以多处挫伤收入院;既往史为10余年前曾因腰椎及左下肢多处骨折于院外手术治疗,术后恢复好。3.方会兵于2016年10月3日向牛庄派出所报警称,其在牛庄镇陈庄村西1000米左右处被牛庄镇西范村的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打了,其约300元现金也没有了。牛庄派出所先后对方会兵、姜春龙、姜金干、姜某、孙某、崔玲玲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询问时间和内容分别为:2016年10月3日,方会兵在询问笔录中称,“2016年10月3日13时左右,我开着联合玉米收割机到牛庄镇陈庄村东约1000米左右的玉米地(西范村),以每亩75元的价格帮人收玉米。在我收完第一块地时,两名男子(一名20岁左右、一名47、8岁)来到现场,年轻的男子问我是否有时间帮其收割玉米,我哥方小庆开农用车负责运输,我问他地在什么位置,他说在南边,我让他等一会。我又收第二块地从收割机上下来清理机器时,该名男子来到我面前,我问他在什么位置,他说不在这里在东边另一方地里,我应说不在同一方位置我不去,该男子就骂我,当我走到收割机前面时,该男子就用拳头打我脸,右侧脸部被打了三四拳,另一名年长的男子开始在我身上乱踢,踢在我腰部和腿部。年轻男子又从地上拿起一把铁锨追我,年长男子拉着我,我就躲闪,这时我手中的约两三千现金掉在地上,年长男子站在我掉现金的地方没有动,年轻男子还在拿铁锨追我,被在场的人拉开了。年长男子还在追我,我围着收割机跑,当我来到掉现金的地方时,我捡起地上的现金跑到收割机上并打电话报警。我怀疑有人从地上捡我的现金。在场的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我当时脸疼、牙疼,腰部有点疼,我没有动手打对方。”其接受询问的时间为2016年10月3日15时57分至16时42分。2016年11月23日,姜春龙在询问笔录中称,“2016年10月3日14时左右,我与我父亲姜金干一起来到西范村南侧找玉米收割机收我家玉米,当我们来到通往陈庄社区的路上时,看到一辆玉米收割机正在收割玉米,我就上前跟司机说有时间到南面给我家收玉米,司机问我有多少亩,我说有十多亩,司机让我们等着,等了2、3小时收完停下后,司机下来清理水箱,我上前对他说我家地的位置,司机说不去了,我说等了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说话不算数,我和司机就吵起来,司机推了我一下,姜金干就上去拉我。司机从收割机上拿了一把扳手下来,我跑到东侧地边拿了一把铁锨走向司机,被在场的人拉开了。后我和我父亲就被人劝离了。我没有动手,姜金干也没有动手,只是拉架。我没有看到司机的钱掉在地上。在场的有姜益都之妻及不知姓名的其他人。”2016年11月23日,姜春龙在询问笔录中称,“2016年10月3日13时左右,我同儿子姜春龙一起来到西范村南侧找玉米收割机收我家玉米,当来到新五斗农田时,有一辆玉米收割机正在收玉米,我就跟司机说有时间到南面给我收玉米,司机同意了并讲好价格,我就同姜春龙一直等司机将附近的约3亩收割完,姜春龙上前对正在收割机上的司机说我家地的位置,司机说不去,姜春龙同他说理,我只听到姜春龙说‘你是不是男人,说话不算数’。司机就手拿一个东西从收割机上下来,姜春龙也拿了一把铁锨,我急忙上前去将姜春龙拉开后,我随后推拉司机叫他不要吵了,我与其他人将他们拉开后,我同姜春龙就离开现场。我没有动手,只是拉架,我没有看到姜春龙是否动手。我没有看到有人捡司机掉在地上的钱。在场的有姜金波妻子,我侄子姜海龙,姜金美夫妇。”2016年11月26日,姜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16年10月3日14时30分左右,我到我们村西南、陈庄社区东1500米左右处的新五斗地找玉米收割机收割玉米,看到姜金干和姜春龙也在此处找玉米收割机收玉米,并说已经说好了。我就在旁边等着,等待收割机在此处收割完,收割机司机说不去了,姜春龙就同他说理,后我看到收割机司机和姜春龙相互扭在一起,接着就分开了,收割机司机从收割机上拿了一个铁质清理工具下来,姜春龙就拿了一把铁锨追收割机司机,两人没有打在一起就被人拉开了,后姜金干、姜春龙就离开现场了。没有人动手打架,我没有看到司机掉在地上的钱。我在场看到一部分事发经过。”2016年11月26日,孙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16年10月3日下午,我到新五斗我家的玉米地收割玉米,当我家的玉米收割完后,收割机就向南去了,过了一会听到有人在吵,看到姜金干在现场同收割机司机吵架,因为我忙我也没有过去看,约几分钟就停止吵了,双方也离开了。我隔现场较远,约百十米,没有看到有打架。我只看到一部分事发经过。”2016年11月26日,崔玲玲在询问笔录中称,“2016年10月3日14时30分左右,我到我们村西南、陈庄社区东1500米左右处的新五斗我家已收割的玉米地找玉米,听到有人在吵,我就来到现场,看到姜金干在现场同玉米收割机司机吵,我就劝姜金干离开了,我也继续回到我家的地干活。我当时没有看到有人动手参与打架,姜金干也没有动手打司机,我也没有看到司机掉在地上的钱。我看到一部分事发经过。”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姜春龙、姜金干申请,本院通知证人姜某到庭作证,证人所述证言与其在牛庄派出的询问笔录内容一致。5.在本院从牛庄派出所调取的现场出警视频资料中显示,原告方会兵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其脸部被打导致鼻孔出血,其自己有玉米收割机1台、六轮农用运输车1辆,截至事发时已收割25亩左右,上午收割20亩左右,每亩90元,下午收割4、5亩左右,每亩75元,按收割25亩、平均每亩80元计算,约收入2000元左右。在庭审中,原告称截至事发前原告已收割60亩左右,每亩费用分为60元(只管收割、不管运输)、80元(地块较近、管运输)、100元(地块较远、管运输)不等,成本为收割机加油700元,六轮运输车加油70、80元,运输车司机人工费200元,共计1000元左右。一天净利润9000元左右,工作时长为半个月。在庭审中,被告称当时与原告约定的是15亩地,每亩60元(只管收割、不管运输),事发后被告找别人收割,每亩50元,用了大约5个小时收割完成,其中司机维修车辆花费1小时。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受伤是否系被告姜春龙、姜金干所致;二、原、被告的责任比例如何认定。关于焦点一:一、原告确因头外伤反应、多处挫伤入院治疗,其在入院记录中的主诉内容中的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与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内容一致,而且其在警方现场询问的视频资料中也称其脸部被人打伤导致鼻孔出血。根据原、被告陈述及证人证言,离原告最近只有两被告。证人姜某称收割机司机与姜春龙扭打在一起,证人孙某、崔玲玲称姜金干在现场同收割机司机吵架,虽三位证人称没有人参与动手打架,但三证人同时称只是目睹了部分事发经过,故不能完全排除两被告殴打原告的可能性。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本案证据,认定两被告殴打行为致原告受伤已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应予认定。被告虽称并非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咨询原告收割玉米事宜时,原告并未明确拒绝,并让被告等一会儿,原告后来又因地远为由拒绝前去收割。原告答应被告前去收割玉米,而后又因地远拒绝前往,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事发当时正值秋收时节,被告抱有希望原告尽快收割玉米的迫切心理,故当原告拒绝前往时,被告情绪激动亦可理解。综上,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原、被告的责任分担比例为30%、70%。因两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焦点二:1.关于医疗费,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和住院费发票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所主张的每天30元的标准,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认定。3.关于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结合原告在东营区医院住院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100元。4.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庭审所述及在出警现场视频资料中所述差别较大,结合被告所述的其自家15亩玉米地,收割机实际作业时间为4小时,能够推定原告在事发现场接受警方询问时自己已收割25亩的陈述是可信的,因此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每日可收割40亩(已收割的25亩+被告的15亩)。结合原告接受民警现场询问时称上午收割的地块为每亩90元,下午每亩75元,同时结合原告在庭审中所述的其根据是否运输、地块远近收费分为60元、80元、100元的标准,及原、被告当时协商在不管运输的情况下每亩60元的事实,考虑原告自身具有六轮运输车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每亩平均收费70元。在原、被告均未举证证实各自主张的情况下,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每天收入为2800元(40亩×70元/亩),扣除原告所称的每天成本1000元,每日净落1800元,因原告住院3天,误工费应为5400元(1800元×3天)。综上,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本院确定两被告应承担赔偿数额为:4543.86元〔(901.23元+100元+90元+5400元)×7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春龙、姜金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方会兵医疗费630.86元、交通费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元、误工费3780元,共计4543.86元;二、驳回原告方会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负担353元,被告负担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浩浩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