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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维、程之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程之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赵维,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程之滨,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赵维与程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维申请被执行人程之滨依据(2016)津010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7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之滨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程之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程之滨未向申请执行人赵维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津010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