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9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白云开友木制品经营部与吕永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白云开友木制品经营部,吕永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818号原告:东阳市白云开友木制品经营部,住所地东阳市国际建材装饰城D1区115号。经营者:邵菊妹,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永晓,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白云开友木制品经营部与被告吕永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白云开友木制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东阳市白云开友木制品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