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与董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董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985号原告: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立交桥向东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郑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斌,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原告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