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志民、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民,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5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民,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湖滨东大道1162号得菲医贸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少杰,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志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少杰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35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