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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焦发生、潘捷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发生,潘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焦发生,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潘捷斌,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焦发生与潘捷斌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捷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捷斌银行存款人民币71667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韵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