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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振、王爱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振,王爱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128号申请人: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刚,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刘振,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王爱莉,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王爱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振、王爱莉及被申请人刘振开办的河南省三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银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的存款400904.7元。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房地权证为临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振、王爱莉及被申请人刘振开办的河南省三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银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的存款400904.7元。二、查封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为临房字第××号房产。案件申请费2535元,由申请人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