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宇清、练伟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李宇清,练伟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436号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1号楼四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1935A。法定代表人:陈业强。委托代理人:何玉婷、陈海燕,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宇清,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练伟文,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宇清、练伟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李宇清、练伟文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