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威尔机电有限公司与温岭市苍达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威尔机电有限公司,温岭市苍达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52号申请人西安威尔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温岭市苍达电子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胡仁志,系该厂厂长。申请人西安威尔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岭市苍达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依法出(2016)陕0113民初61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西安威尔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的解冻,并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2016)陕0113民初6158-1号民事裁定书及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中信银行西安丰庆路支行,已将申请人西安威尔机电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丰庆路支行的72×××51的账号解除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5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