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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李德长、马铭责、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李德长,马铭责,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5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雪冰,该单位职工。被告李德长,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马铭责,系夫妻关系。被告马铭责,女,现住梨树县被告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德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被告李德长、马铭责、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雪冰、被告李德长委托代理人马铭责、被告马铭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德长于2014年9月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经审查,我行与其签订档案编号F-06-2014-291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并向其发放个人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200000元,用于购买思威轿车,并已经为其车牌号为吉CIZZX**车辆办理机动车抵押手续。该笔贷款汽车经销商为润德公司,润德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截止2017年1月12日,被告已经连续违约12次,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保证我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第十四条第1、2款的规定,我行有权宣布四平市中央西路支行档案编号F-06-2014-219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截止到2017年1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28667元,贷款利息7162.59元,滞纳金4103.89元,合计139933.48元及到透支偿还日所发生的透支利息、罚息等;2、申请对抵押物拍卖款优先受偿;3、被告润德公司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垫付的相关费用。被告李德长、马铭责辩称,无异议。被告润德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李德长与原告工商银行签订档案编号F-06-2014-219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德长向原告申请分期付款贷款,金额20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用于购车。被告马铭责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且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润德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德长以其所有的吉CIZX**车辆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违约,截止到2017年1月12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28667元,贷款利息7162.59元,滞纳金4103.89元,合计139933.48元。以上事实有被告身份证、户口、结婚证、信用卡分期付款面谈记录、分期付款承诺书、分期付款申请书、临时调额申请表、共同还款承诺书、分期付款/担保合同、收据、润德公司定车合同、信用购车专项分期商品订购单、透支本金罚息及滞纳金、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登记栏、工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信用卡领卡合约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德长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属于违约行为;被告马铭责系该笔贷款共同借款人、被告润德公司系连带保证人,故均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及滞纳金的责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向三被告主张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李德长以自己所有的吉CIZX**车辆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设立,原告有权主张对抵押物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长、马铭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贷款本金128667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到2017年1月12日,利息7162.59元,滞纳金4103.89元,利息、滞纳金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对被告李德长所有的吉CIZX**车辆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9元,由被告李德长、马铭责、四平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志成审判员  周晓光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邢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