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与白文华、高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白文华,高莲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709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鑫通汇景园北门。负责人:张荣,该支行行长。被告:白文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鄂托克旗晨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内蒙古乌海市,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告:高莲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与被告白文华、高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316元,减半收取2065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宝丽尔人民陪审员 高艳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