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南润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武当太极湖置业有限公司、杨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润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置业有限公司,杨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润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太极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军。被执行人:杨青山,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润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武当太极湖置业有限公司、杨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太极湖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润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800万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杨青山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0900元、执行费用95400元。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太极湖置业有限公司、杨青山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刚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建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