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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佳玲、刘康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佳玲,刘康荣,蓝月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民特57号申请人刘佳玲,女,200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刘康荣,男,200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监护人韦某,女,194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申请人蓝月梅,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刘佳玲、刘康荣申请宣告蓝月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佳玲、刘康荣诉称:被申请人蓝月梅,女,原住广西博白县旺垌队15号,系申请人刘佳玲、刘康荣之母。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0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蓝月梅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蓝月梅,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原住广西博白县旺垌队15号,系申请人刘佳玲、刘康荣之母,于2013年3月1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5月30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蓝月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蓝月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蓝月梅自2013年3月10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已满4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刘佳玲、刘康荣作为蓝月梅之子女,申请宣告蓝月梅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蓝月梅为失踪人;二、指定韦某为失踪人蓝月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宇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周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