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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晓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晓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904号原告: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曙光街(远大丽景商服楼B区)。法定代表人:吕双贵,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英,黑龙江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雪,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晓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F-2000-0171号房屋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原被告通过房产部门网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丽江新城奥林花园C区7﹟楼3单元031302号房。房屋建筑面积共94.09平方米,总价款343429元,被告应于2016年1月25日交付首付款103429元。该合同在房产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后,被告却迟迟不予交付首付款。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交款义务,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达到解除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的编号GF-2000-0171号(合同编号:20160127149825042779)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第十九条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仲裁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