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孝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967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孝松,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1执96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孝松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新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