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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姜春光与梨树县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光,梨树县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吴立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857号原告姜春光,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委托代理人夏阜新,辽宁北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梨树县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梨树县。法定代表人车德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涛,梨树县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吴立娟,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光诉被告梨树县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春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姜春光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