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丽霞与权金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霞,权金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571号申请人刘丽霞,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文虎,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权金侗,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申请执行人刘丽霞与被执行人权金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