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纳迪日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纳迪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综园路8号。被执行人:上海纳迪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751号6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吴银钗。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纳迪日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50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执1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