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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韦永胜、杨海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胜,杨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6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韦永胜,男,1953年10月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杨海滨,男,1960年5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那坡县城厢镇新街***号.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永胜与被执行人杨海滨债务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1998)那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杨海滨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四查两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那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6执恢3号一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大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