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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640号起诉人李海林,男,汉族,人。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海林的起诉状,要求依法制止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后马家村村委私自倒卖起诉人的自留地0.84亩,归还起诉人自留地0.84亩,如不能归还,应按国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事实和理由,离石区政府于1994年12月30日颁布了土地使用证书,分配给起诉人自留地1.24亩,一直由起诉人耕种。2013年9月,村委未经起诉人同意,将起诉人0.84亩地不知是卖出还是租赁给离石区的廉租房占用,现已修起楼房,将起诉人的0.84亩土地白白占用,多次追责不理不睬,农民以耕地为主,没有了土地,无法生存。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海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小军人民陪审员贾秋霞人民陪审员冀明林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王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