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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志强与被执行人刘松、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强,刘松,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强,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姜庙村156号。被执行人:刘松,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固河镇南刘村108号。被执行人:高华,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固河镇南刘村1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志强与被执行人刘松、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志强与被执行人刘松、高华已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标的金额92045元,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自行过付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良军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丰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