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小亮;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小亮,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再8号原审原告:张小亮,女,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审被告:顾松,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审原告张小亮与原审被告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辽7401民监4号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张小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小亮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张小亮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审原告张小亮负担。审 判 长 张洁梅审 判 员 佟 彤代理审判员 余晓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