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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蔡肖媚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蔡肖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5执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住所地洞头区北岙街道文化街2号。法定代表人谢宇红。被执行人蔡肖媚,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特55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蔡肖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法处置抵押物后,因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倪新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