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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刑初297号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2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恒生南苑小区,趁隙窃得被害人纪某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7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恒生南苑小区2号楼西侧路边,采取趁隙手段,窃得纪某真爱牌电动车1辆。被告人邓某某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公安夜巡人员发现,后将其扭送至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而案发。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窃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纪某。经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5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当庭供认,并有被害人纪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殷某关于当日夜巡时发现被告人邓某某形迹可疑、将其扭送至派出所的证言,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以及发还物品清单,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再犯前罪,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 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