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军民、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民,王福军,康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孙军民。被申请执行人:王福军、康晶。本院在执行孙军民与王福军、康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34号、(2016)鲁14民终1703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荣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