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辽宁民族艺术学校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宁民族艺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2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法定代表人:邢战坤,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洋,工作单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辽宁民族艺术学校,住所地大连市金州新区胜利路。法定代表人:白玉民。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辽宁民族艺术学校欠缴住房公积金纠纷一案,经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04月14日作出(2017)辽0202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3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滕今桥执行员杨运涛执行员王琳琳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书记员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