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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6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9006民初1184号 原告:许XX.。 被告:吴XX.。 原告许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吴XX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吴XX、婚生子吴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直至吴XX年满十八周岁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经他人介绍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9月依农村习俗完婚,后于2009年10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10月7日生育大女儿吴XX,2008年12月9日生育二女儿吴XX,于2011年5月31日生育男孩吴XX。自生育男孩后,由于被告染上赌博和酗酒的恶习,经常拿原告出气。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吴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许XX与被告吴XX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于2005年9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于2006年10月7日生育大女儿吴XX,于2008年12月9日生育二女儿吴XX,于2010年2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于2011年5月31日生育了儿子吴XX。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好,后生育三个小孩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至开庭之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一个多月。分居期间,三个婚生子女均由被告吴XX抚养。现原告许XX从事售卖服装的工作,月收入2000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化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还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酗酒以及家庭暴力等恶习,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婚姻本就是长久的事,在长久的共同生活中磕磕盼盼在所难免。本院希望原被告能慎重正视婚姻现实,多为对方考虑,夫妻还是能和好生活的。为保护婚姻家庭稳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XX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佩瑾 zbeqjcvsctigcxkwhm 案件唯一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陈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审核:蒋佩瑾 撰稿:蒋佩瑾 校对:陈静 印刷:陈静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印制 (共印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