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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异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大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大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迎媚,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异7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大庆,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186157-7。负责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王迎媚,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蒋涛,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蒋大庆、王迎媚、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蒋大庆于2017年8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蒋大庆称,异议人与申请人齐鲁银行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对本人名下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275号胜景花园5号楼3层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异议人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天津新傲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单价为8282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980.16万元。在评估报告的附件中有材料显示同一地点同一栋楼的四层评估价值为1861万元,异议人认为估评报告评估价值远远低于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因此异议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5年4月14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蒋大庆、王迎媚、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5)西民三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5)津0103执3604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蒋大庆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胜景花园××楼××层的房屋。”。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津西民三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当事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异议人蒋大庆称不服天津新傲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的主张,不在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蒋大庆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秋立审判员  陈述琦审判员  梁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