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殷官全、吴志刚与被告大同市塞亚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官全,吴志刚,大同市塞亚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174号原告:殷官全,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吴志刚,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地煤集团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北京洛辉中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塞亚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镇县玉泉镇洋河桥北旧师部院.法定代表人:郇福岐,系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仁东,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官全、吴志刚与被告大同市塞亚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官全、吴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7125元,其余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超审 判 员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