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0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屹浦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上海屹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08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屹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先桂。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屹浦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