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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梦、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9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大街与全运二路交通岗东侧路边其驾驶的辽ASXX**号江铃牌吉普车内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大街与全运二路交通岗东侧路边其驾驶的辽ASXX**号江铃牌吉普车内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5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大街三环桥下路边其驾驶的辽ASXX**号江铃牌吉普车内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4.2016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大街与全运二路交通岗东侧路边其驾驶的辽ASXX**号江铃牌吉普车内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5.2016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大街与全运二路交通岗东侧路边其驾驶的辽ASXX**号江铃牌吉普车内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6.2016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沈营路上亿广场停车场其驾驶的辽ASXX**号江铃牌吉普车内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起华审 判 员  张嘉来人民陪审员  宋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范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