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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闫学礼与高光、辛洪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学礼,高光,辛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闫学礼,男,汉族,住桦甸市。被执行人:高光,男,汉族,住桦甸市。被执行人:辛洪秀,女,汉族,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闫学礼与被执行人高光、辛洪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高光、辛洪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闫学礼欠款6000元、并自2016年4月6日至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损失,利息实际给付时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高光、辛洪秀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闫学礼,申请执行人闫学礼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白学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