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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重庆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恒田华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银生,李恒,田华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0520-5。法定代表人:李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银生,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华云,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重庆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银生、李恒、田华云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0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向重庆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元,期满仍未预交且未按规定办理诉讼费免、减、缓交手续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当日收到上述缴款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但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告知其申请未获批准并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重庆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缴费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付琴审判员  陈胜友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尹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