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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狄燕青、安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狄燕青,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地址:城关镇,负责人:李世春,该联社主任。被执行人:狄燕青,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安瑞,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狄燕青、安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287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7年2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瑞于2017年8月1日将案件款41118元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