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狄燕青、安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狄燕青,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地址:城关镇,负责人:李世春,该联社主任。被执行人:狄燕青,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安瑞,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狄燕青、安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287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7年2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瑞于2017年8月1日将案件款41118元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