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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乃立、朱以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乃立,朱以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乃立,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朱以占,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乃立与被执行人朱以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朱以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郓城县水堡乡政府东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