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丽群、廖显章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丽群,廖显章,朱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56号。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丽群,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廖显章,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朱新华,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丽群、廖显章、朱新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丽群、廖显章、朱新华返还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5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符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