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建开、吴美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开,吴美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特36号申请人:吴建开,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申请人:吴美开,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人吴建开与被申请人吴美开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申请人吴建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建开撤回申请。审判员 黄粤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