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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3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武丽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武丽均,陈立敏,张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3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高开区308国道路南。组织机构代码:32018519-8。负责人:孙兴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英涛,该行信贷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武丽均,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陈立敏,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张军涛,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与武丽均、陈立敏、张军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冀0528民初7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6551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武丽均、陈立敏、张军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武丽均、陈立敏、张军涛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冀0528执328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武丽均、陈立敏、张军涛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冀0528执328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武丽均、陈立敏、张军涛予以拘留十五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军涛银行存款2237.76元予以划拨,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19元,执行费883元,剩余635.7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立敏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机动车一辆,张军涛名下有车牌号为冀E×××××机动车一辆,本院已经依法将该两辆机动车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丽均、陈立敏、张军涛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查询,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杨 侃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