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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执恢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能宝与王爱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能宝,王爱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1执恢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能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王爱琳,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执行丁能宝与王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爱琳名下的苏A101**号起亚牌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将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